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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續(xù))
7.5.4 除非消解會造成待測金屬的損失,用于金屬分析的浸出液應按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消解。
8 質(zhì)量保證
8.1 分析儀器應經(jīng)過國家計量認證,并在有效期內(nèi)使用。
8.2 每測定20 個樣或每批樣品(樣品量少于20 個時)至少做一個浸出空白。將浸提劑按照7.3.4-7.3.5 或7.4.2-7.4.3 步驟進行浸提分析。
8.3 每批樣品至少做一個加標回收樣品。取過篩后的待測樣品,分成相同的兩份。向其中一份中加入已知量的待測物質(zhì),按照7.3 或 7.4 規(guī)定步驟進行浸提分析,計算待測物的百分回收。
8.4 樣品浸出實驗應在表 1 中所規(guī)定的時間內(nèi)完成。
表 1 樣品的zui大保留時間 單位:日
物質(zhì)類別 | 從野外采集到浸出 | 從浸出到預處理 | 從預處理到定量分析 | 總實驗周期 |
揮發(fā)性物質(zhì) | 14 | - | 14 | 28 |
半揮發(fā)性物質(zhì) | 14 | 7 | 40 | 61 |
汞 | 28 | - | 28 | 56 |
汞以外的金屬 | 180 | - | 180 | 360 |
9 標準實施
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(jiān)督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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